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无效部应当将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包括:
1.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坚持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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