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属于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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