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来决定,这是各国专利法的共同之处。但是在具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却有不同的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周边限定式。这种方式主张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严格依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用这种方式确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对专利权人明显不利。
(2)中心限定式。这种方式主张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为中心,保护范围应及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人所希望保护的范围。用这种方式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很难保持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于社会公众明显不利。
(3) 折中式。它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严格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也不能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为一个一般的发明构思,应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决定。这已成为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趋势。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也采用这一方式。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由此可见,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权利要求为依据(具体说应以独立权利要求为依据),同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来确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的表面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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