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
(2)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3)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4)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5)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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