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诉求,采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来进行认定,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
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认定机关有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1、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由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程序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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