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的八大误区

一、先发表论文再申请专利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后,会忙于先发表论文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做往往会因为延误了申请时机而造成专利无法授权。

在专利新颖性审查要求中,专利申请日前的一切公开技术均视为现有技术,公开发表在论文上的技术当然也会被作为现有技术,专利审查员一旦检索到该技术已经在论文上发表,该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就为零。所以,论文在期刊上的发表日期务必要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由于论文从投稿到发表的日期并不太确定,所以专利申请最好赶在论文投稿之前。

二、专利技术交底书只提供简单思路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申请专利时,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交底书往往只给出了思路,或者技术方案不够详细,或者根本不会有实验验证过程和数据。

事实上,专利技术交底书的详尽程度将直接影响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深度理解,从而影响撰写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而影响专利授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简单的申请文件很有可能因技术方案不清楚、公开不充分、新创性等原因被驳回;就算授权,相应的研究思路和技术方案也得不到充分保护,从而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意义。

三、以写论文的逻辑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

与误区二相反的是,部分科研人员以写论文的逻辑来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在技术交底书中详细写出了推导过程或者实验分析过程,虽然详尽,但专利代理人在理解时也会一头雾水,从而抓不住主线。

专利撰写主要围绕“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这条逻辑主线开展,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只需围绕“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必要的能够验证其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或效果图更有助于该专利授权。

四、专利名称尽可能具体,且名称不能相同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喜欢在专利名称中限定所基于的技术,这种命名方式可能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小(因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专利名称在专利代理师撰写时通常会保持一致)。

《审查指南》中明确要求“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用最简短、准确的语言表明所要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称中体现过多的限定或者直接体现发明点。此外,也有许多发明人认为专利的名称不能相同。事实上,除非是特定的需要,从专利的角度,专利名称相同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况且由于《审查指南》中对专利名称有简短、准确的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大量名称相同的专利,但由于申请号并不相同,所以并非相同专利。

比如,华为申请的关于手机的专利,名称直接命名为“一种移动终端”的专利数量非常之多;“移动终端”既属于要保护的主题,又属于要保护的类型(产品),该名称非常简短且准确地表明了专利申请要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五、独立权利要求越详细越好

有相当多的高校发明人并不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在看到专利代理师撰写的权利要求时,尤其是看到第一条独立权利要求时,会认为并没有把自己的技术方案写详细,认为越详细或者越是他真实的技术方案就越好,这其实也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知。

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就是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公开来获取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以谋求经济回报。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就非常重要了。通常为了谋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在说明书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方案拓展后,会在权利要求书中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书中以尽可能上位、概括的语言,以尽可能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来描述技术方案;这样的权利要求虽然看起来非常概括,和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并不相同,但却可以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而发明人提供的详细的技术方案以及拓展的可替换方案也会在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以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支持。

六、专利摘要非常重要

也有部分高校发明人在审核专利代理师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时,会非常看重摘要的撰写,反复修改摘要,在摘要中增加更详细的技术方案以及效果等,或者老觉得写的少,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完整的方案,殊不知,这又进入另一个误区。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摘要并不是法律性文本,不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摘要有300字的字数限制,不能超过限定字数。因此,摘要只需将专利名称、技术领域、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效果等内容写清楚就完全可以了。

七、答复审查意见增加专利申请文件中未记载的内容

不少的高校发明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会按照论文的思路答复,通常会增加申请文本中没有记载的内容来试图说服审查员。事实上,所有基于创新点的答复都要从原专利文本中找到依据才可以,否则就会因为修改超范围或者陈述意见无效而被审查员再次发出审查意见,甚至驳回。

八、为节约成本,不委托或选择无资质的代理机构

一些高校发明人为了节约成本,让课题组年轻老师或学生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专利申请,往往会因为缺乏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意见答复,以及流程相关的各种期限、费用、手续等相关经验导致被驳回。也有一些发明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过于关注价格,而忽视了考察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这对专利申请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巨大风险,容易使专利撰写质量得不到保障,故而发明人在选择上,一定要慎之又慎。

如果因以上两种情况造成专利无法授权,对发明专利的影响是巨大的:发明专利在公开之后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一旦因为审查缺陷想再次撰写提交时,就会因为之前公开过而失去在先原则,没有了新颖性,也就无法再次申请,其技术方案因无法得到授权保护只能免费被他人使用。

来源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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