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根本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那么缺乏显著性的标识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呢?《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即对于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长期、大量地商业性使用,使其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即可注册为商标。
而要达到怎样的使用标准才能使商标具有显著性呢?
1.商标的商业性使用。申请人需对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公开、合法使用及独家使用,使相关公众建立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唯一的认知关系;若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被大多数人使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2.商标首次使用的时间及连续性使用,“首次使用”即申请人拥有在先优势,通常来说商标的首次发布对来源的指向具有较大作用,且首次使用的时间可以衡量该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而该项因素是衡量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一个重要条件;“连续性使用”即防止中断性使用使提供的使用证据出现断裂,非持续性的使用会影响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可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正当、具有价值性,最大程度展现在实际中该商标与权利人已建立的固定联系,尤其是注意保存首次公开使用的证据材料。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条件较为严苛,故建议申请人在为商标取名时,尽可能采用独创性词语,降低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概率,从而顺利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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