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各申请方式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综合考虑图片或照片所表达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视图上的每个设计特征都应予考虑进去,而不是仅考虑部分设计特征而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因此,虽然立体产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省略部分视图,但为了避免省略视图影响产品的表达,不建议省略任何视图。

2、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的内容:组件产品是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也就是说组件产品应当属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主张权利时应当以全部构件作为对比对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范围应当是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的外观设计。所以,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只需提供组装后整体的基本视图即可,如果想单独保护组装关系唯一产品中可以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件,应当分案申请,而不是在一件申请文件中分别提供各个部件的基本视图和组合状态图。

对于无组装关系或组装关系不唯一的产品,假设被诉侵权设计恶意模仿,二者的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是相似或近似的,那么对方产品的外观设计也是落入了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那么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没有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需得提供各构件产品的基本视图。

3、具有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变化状态的产品,产品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者相近似。所以,对于具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其各种变换状态下的外观设计都应纳入保护范围。

通常来说,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均是相似或者相近,那么被诉侵权设计将会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如果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那么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于变化状态产品,应侧重提交表现产品各种变化状态的视图,考虑上保护范围的不同,对于不同变化状态的产品,优选以相似外观的申请方式合案,不相似的变化状态如需单独保护,应考虑分案申请。

4、相似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他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即相似设计中的每项外观设计都能单独主张权利。在此,笔者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5、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成套产品与相似产品保护范围一样。成套产品因其各套件产品都具有独立使用的价值,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所以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与成套产品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那么就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的规定:成套产品外观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无论是相似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除满足合案申请的条件外,其中的每一项设计都应该满足授权条件,具有授权前景。相似产品和成套产品中每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后续阶段都是能单独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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