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提交商标使用宣誓主要有2种情况,一种是在官方核准商标注册时,另一种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间。
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明确说明提交基础,提交基础分为4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马德里国际申请、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
美国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时间对应如下:
1)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尚未在美国投入使用),一般须在核准公告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撒销。
2)基于实际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已经在美国投入使用),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3)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须在美国核准注册(非马德里国际注册日)后第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撒销。
4)基于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美国商标法律对提交第5—6 年使用宣誓有2种规定:一种是直接仅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 另一种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
若在提交使用宣誓时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 则任何人不能因缺乏显著性(缺显仅指:1.商标对商品、服务仅仅具有描述性;2.商标仅仅有“姓”构成具有描述性;3.商标有“地理名词”而具有描述性)或在先使用等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撤销。
提交使用宣誓需要提供使用证据,通常需要至少一张表明商标在指定的某一个商品上在美国实际使用的图片。 若商标仅使用在部分注册的商品上,则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品要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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