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不含当日),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示例1:商标初审公告日为2020年12月6日,自2020年12月7日可以提起异议申请,异议期限届满日为2021年3月6日(包含当日);
示例2:商标初审公告日为2020年7月6日,异议期限届满日应为2020年10月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10月6日在我国法定节日——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期间,则异议期限届满日顺延到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于2020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10月8日,则该异议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包含当日)。
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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