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以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申请,但在作为商标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出现风险。
在申请阶段,应注意:
1.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不能存在实质性差异,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如:个人名义不能申请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A公司不能申请包含B公司企业名义的商标、**有限公司不能申请包含“**集团”的商标等,否则商标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会因“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因被驳回。
2.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因为标志中的行政区划、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部分不可能由某一经营者独有专用,非显著的部分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所以当缺少其他显著部分时,整体商标会因为“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驳回。
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利于商标今后的转让、许可及企业名称变更等,实际使用行为将会受到限制。商标转让、许可、变更业务会因“商标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混淆”为由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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