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当申请人想通过复审程序争取驳回商品项目权利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将商标分割。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15日内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对初步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直接予以公告;对驳回商品项目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继续进入评审审查阶段。当申请人放弃驳回商品项目的,可以不提交分割申请,等待驳回复审15日法定程序终结,商标局将对初步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商标分割是将一件商标分割成两件商标,且只能在商标部分驳回程序中进行分割,其他程序均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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