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是同日申请审查流程中的第二阶段。
对于各方申请人均未在补送证据法定期限内提供申请注册前的在先使用证据或者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的情况下,经商标局审查后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并报送书面协议。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做出审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协商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不接受并存协议,因此各方申请人经协商后最终只能保留一方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利;
2、书面协议中需明确协商结果,且该结果不能造成权利冲突,影响审查结论;
3、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完整包含商标信息,包括商标申请号、商标名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名称等;
4、书面协议需各方申请人签字盖章,写明协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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