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亦即其后申请可享有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例如,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缔约国A递交了一枚商标申请,该公司可于2021年12月1日之前向缔约国B递交一枚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图样应保持一致,商品/服务可以保持一致或者减少,不可增加,权利人应与优先权证明文件上的名义保持一致),在缔约国A递交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2020-06-01)可以视为在缔约国B递交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商标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可向当国商标局申请办理)。大部分国家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1-3个月不等,视各个国家具体要求而定)补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感谢关注,如有“国际商标注册”相关需求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76-2003。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咨询老师为您免费解答。
上一篇: 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限制条件?
下一篇: 什么是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