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条,下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不符合《EUTMR》第4条规定的标志;
(2)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仅由在贸易中可用于指明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指明商品或服务其他特征的标志组成的标志;
(4)仅由在当前语言中或在贸易惯例中已成为通用标志或术语组成的标志;
(5)仅由下述元素组成的标志:
(i)由商品本身性质而形成的形状或特征组成的标志;
(ii)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商品的形状或其他特征组成的标志;
(iii)使商品实现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组成的标志
(6)违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的标志;
(7)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对公众有误导或欺骗性质的标志;
(8)未经主管当局同意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的规定予以驳回的标志;
(9)包括除《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所涵盖标志以外的,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标志或徽章,主管当局同意其注册的情形除外;
(10)根据欧盟立法、欧盟成员国立法或欧盟加入的旨在保护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国际协议之规定不得予以注册的标志;
(11)根据欧盟立法或欧盟加入的,旨在保护葡萄酒传统术语的国际协议之规定不得予以注册的标志;
(12)根据欧盟立法或欧盟加入的,旨在保护传统名产品的国际协议之规定不得予以注册的标志;
(13)由根据欧盟立法、欧盟成员国法律、欧盟或有关成员国加入的,旨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国际协议之规定注册的植物新品种名称组成,或根据植物新品种名称主要要素组成的标志,以及与植物新品种属于相同或密切关联种类的品种名称组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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