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注册,具体来说:
1.企业全称需要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如果企业全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则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例如自然人郑某申请注册含有“世界动物医疗保健联盟”的商标、非上市企业申请注册包含“股份”的商标、XX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包含“银行”的商标,即属于此种情况,故在申请时理应避免。
2.企业全称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则需要进一步注意显著性的问题。若申请商标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者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则会因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被驳回。例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就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是如果在企业名称中加上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例如安吉岳杰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2890271号“安吉岳杰家具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则未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当然,在企业名称与申请人一致且整体不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含有企业全称的商标还要同其他商标一样,面临近似审查,在无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前提下,才可获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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