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标遭遇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事实,使用证据通常可以从以下六点进行考虑。
1.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发票、单据、进出口单据及销售数额、市场占有率、销售统计明细等;
2.国内外报纸、杂志、电视、新媒体等渠道的宣传资料,包括广告版面大小、金额、数量、广告协议、电视广告播放记录、车厢、地铁、公交、高速公路广告及店面招牌、路面招牌、网页截图等证据资料;
3.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店面、场所,例如百货公司、连锁商店或各地设柜情形及时间等;
4.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网店、网站链接等;
5.商标在市场上的评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例如由国内外最具公信力的报纸杂志所调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国内最具价值的前十大品牌、对各类商标商品之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或网络讨论与网友评价等证据资料;
6.各类展销会的展示资料,例如在国内外展览会、展示会展示商品或促销服务等证据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证据文件/图片上均需要显示商标图样/文字及使用时间,最好是同时显示使用主体,且该使用主体需要与维权主体名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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