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412号]判决:惠氏公司在诉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中获得胜诉。该案中,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惠氏公司关联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3000万元,并获得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惠氏公司1926年在美国成立,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惠氏(Wyeth)商标的婴儿配方奶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国内许可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使用“惠氏”“Wyeth”商标。
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判赔金额方面,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商标知名度高,被告恶意攀附惠氏公司商誉及字号的恶意侵权明显,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涉案产品关乎婴幼儿健康安全等因素,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判赔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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