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1-12-07 不正当竞争

去年8月,“茶颜悦色”奶茶店经营者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心法院”),理由是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4月,天心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司共同赔偿150万元;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赔偿2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在本案一审时,洛旗公司称,“茶颜悦色”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在本案中,“茶颜悦色”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诸元素并未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洛旗公司还指出,“茶颜悦色”诉请所主张的各元素,包括纸杯、各门店装饰等,均风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洛旗公司的很多上诉意见,二审法院部分予以采纳。”在庭审现场,审理本案的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由于“茶颜悦色”的发展扩张过程中,装潢元素发生过很多变化,包括门头店招、海报宣传都有很多不一贯的地方。至于菜单单元和饮品名称,属于逻辑思维,而不是可视代的形象,并不属于商品装潢。“因此,一审认定的停止侵权的装潢元素有11项,到了二审只认可3项,即竖向‘茶颜悦色’字体、红底八边形和其中的仕女图。”左武表示。

“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左武指出,上述装潢元素的认定,只是一审判决的事实瑕疵,但案件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关于装潢近似,最为关键的还是仕女图近似。”左武表示,“茶颜悦色”作为网红饮料,在长沙乃至全国均有一定的影响。“仕女图”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茶饮本身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左武表示,“茶颜观色”的仕女图与“茶颜悦色”的仕女图十分近似,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洛旗公司旗下门店的店名“茶颜观色”是否与“茶颜悦色”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范畴,并不在本案讨论范围之内。(来源:潇湘晨报,本文有删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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