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鲁勃上海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特种润滑油。而上海信裕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裕公司”)原为克鲁勃公司的经销商。
信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邹明在未经权利人克鲁勃上海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剂灌装至专门订制的容器内,并贴附印制有克鲁勃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贴纸,再以正品“克鲁勃”品牌润滑剂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
对此,法院认为,邹明的前述灌装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制的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克鲁勃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克鲁勃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邹明还指使公司员工,向他人定制小罐,将大罐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并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克鲁勃上海公司注册商标后予以销售。
法院认为前述分装行为亦构成对克鲁勃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由在于:分装小罐上贴附的商标,其作用是为了向客户表明该分装后的润滑油系克鲁勃品牌,来源于克鲁勃品牌权利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法律赋予商标除识别来源的原始功能外,还有商品品质保证等衍生功能,而润滑油储存条件、内在精细度要求较高,邹明的分装行为确无法保证分装润滑油的品质,且实际已经对润滑油的品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商标权利人及其商品的良好商誉,损害注册商标的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等。
最终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且邹明与信裕公司系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判决邹明、信裕公司连带赔偿克鲁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
克鲁勃上海公司、信裕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案件来源: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