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曼商标被侵权,法院判决赔偿50余万元

2021-12-08 商标被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霍曼销售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河北霍曼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河北霍曼公司”)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博朗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河北霍曼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决其赔偿霍曼销售公司50万元,博朗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等。


霍曼销售公司系“HÖrmann”德文商标和“霍曼”中文商标的注册人,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在门类商品上。


霍曼销售公司认为,河北霍曼公司在门类商品上使用“HUOMAN”拼音标识,注册并使用与涉案德文商标近似的域名huomanmenye.cn,还在该域名的官网、产品宣传册和中国供应商网等网站中使用“霍曼门业”文字及“HUOMAN”拼音,并将“霍曼”“霍曼门业”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广告推广,侵害了其商标权。


同时,河北霍曼公司将涉案商标“霍曼”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在产品上标注“德国霍曼门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霍曼公司”)字样,并在官网中载明“河北霍曼公司隶属于德国霍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霍曼销售公司还认为博朗公司在其加工的门类产品上为河北霍曼公司粘贴“HUOMAN”标识,与河北霍曼公司共同侵害了霍曼销售公司的商标权;百度公司为河北霍曼公司进行广告推广,亦侵害了霍曼销售公司的商标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北霍曼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博朗公司的贴牌加工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未侵害霍曼销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法院判决河北霍曼公司赔偿霍曼销售公司50万元,博朗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河北霍曼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域名并更改企业名称等。(案件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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