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蜜雪冰城”商标权利人,以下简称两岸公司)与被告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密雪时光”商标权利人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龙一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公开,法院裁定驳回两岸公司的起诉。
该案的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两岸公司在第29、30、32类商品和第43类服务上拥有“蜜雪冰城”商标专用权,而被告龙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龙在第30、32类商品和第35、43类服务上拥有“密雪时光”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因原告两岸公司与被告龙一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均已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故原告两岸公司与被告龙一公司的争议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两岸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原告两岸公司还主张被告龙一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两岸公司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该主张与本案商标争议无关联,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案处理,原告两岸公司可就此另行起诉。
故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岸公司的起诉。(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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