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新百伦(中国) 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新百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因认为“New Bunren”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而对其予以无效宣告。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NEW BALANCE”商标在“鞋”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从立法本意及目的分析,该条例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若在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其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损害后果显然高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行为。因此,举轻以明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亦属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调整的对象。
最终,一审法院对被诉裁定予以确认,驳回了新百伦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新百伦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来源: 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