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针对在我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所不同,其立法目的在于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简言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商品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商品保护。可理解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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