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宗申”商标被宣告无效,宗申公司维权案终胜诉,获赔75万

2021-09-29 商标资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简称宗申公司)与北京金光彩三轮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光彩公司)、廊坊市踏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踏通公司)、廊坊市金光彩电动三轮有限公司(简称廊坊金光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金光彩公司、踏通公司、廊坊金光彩公司共同赔偿宗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


此前,宗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金光彩公司、踏通公司及廊坊金光彩公司:1.停止使用“天山宗申”“宗申”等被诉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品;2.在《三轮车商情》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3.共同赔偿宗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定北京金光彩公司、踏通公司及廊坊金光彩公司(简称三被告)在电动三轮车等上使用“天山宗申”标识的行为系侵害第9510008号“宗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已能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故对宗申公司关于销毁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及零部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三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涉案标识系对“天山宗申”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但该注册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而被宣告无效。此外,宗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宗申公司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宗申公司关于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金光彩公司、踏通公司、廊坊金光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51000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北京金光彩公司、廊坊踏通公司、廊坊金光彩公司共同赔偿宗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三、驳回宗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宗申公司与北京金光彩公司、踏通公司、廊坊金光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来源:知产宝)


上一篇: “RIO”起诉“锐澳”侵害商标权,获赔360万

下一篇: “京东广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赔100万元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Related articles
品立成
  •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全国免费热线
    400-676-2003
  • 在线沟通 在线沟通
  • 向我提问 向我提问
  • 二维码
    品立成 添加微信,随时咨询
  •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