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巴克斯公司)与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简称金锐公司)、广东力量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力量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泽旭百货超市(简称泽旭超市)、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简称冰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一审原告RIO关联公司巴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泽旭超市、锐澳公司、冰锐公司、力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锐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锐澳公司变更企业字号;3.锐澳公司、冰锐公司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力量公司对其中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审法院认为,巴克斯公司系“锐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而泽旭超市、锐澳公司、冰锐公司、力量公司分别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运营商和销售者,其行为均构成对巴克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锐澳公司将“锐澳”作为企业名称、用“锐澳”等字样宣传自己的产品、并申请注册“锐澳”商标等行为系为攀附巴克斯公司“锐澳”产品的知名度,有违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故一审法院判决:一、泽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锐澳缤纷乐”鸡尾酒的行为;二、锐澳公司、冰锐公司、力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巴克斯公司“锐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锐澳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锐澳”整体字样;四、锐澳公司、冰锐公司赔偿巴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0万元,力量公司对其中100万承担连带责任。
金锐公司、力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两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