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泰康保险“健保通”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判赔600万

2021-10-18 商标资讯

早前,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保公司”)、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亿保公司”)、北京明经堂万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经堂公司”,现已注销)未经其许可在健保通卡、官方网站、App、“健保通”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及其实际经营地、宣传手册和经营场所中使用“健保通”文字标识或“长颈鹿+健保通+jianbaolife.com+少生病 爱家人”图文组合标识,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健保通商标侵权案


此外,泰康公司在涉案商标(商标号:20418409,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注册前即在健保通服务中使用“健保通”标识且该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在2016年1月至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前在被诉服务上使用“健保通”商标构成混淆,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还将健康管理作为被诉服务的增值服务,系借用“健保通”商标知名度以攀附泰康公司商誉并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故泰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停止使用“健保通”商标,并收回、销毁已经发放的含有“健保通”字样的理赔卡;2. 四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为泰康公司消除影响;3. 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共同赔偿泰康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4. 四被告共同赔偿泰康公司合理开支共计172 041元。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实施的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法院认为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于2016年1月至5月24日期间在被诉服务上使用“健保通”标识构成对泰康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健保通”的仿冒。故一审法院判决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一、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二、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共同赔偿泰康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2 041元。


上海亿保公司、健保公司、杭州亿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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