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列罗公司申请注册“健达奇趣蛋”立体商标遭驳回

“健达奇趣蛋”系意大利巧克力制造商费列罗集团旗下的产品,其外形酷似鸭蛋,内含牛奶巧克力及松脆可可球、玩具,深受小朋友的喜爱。


基本案情:

早前,费列罗有限公司将“由蛋壳状三维标志、红蓝白三种颜色和外文‘Kinder’组合而成的立体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商标号为32315366。

第32315366号商标

(第32315366号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费列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该商标带有指定颜色的蛋壳状三维标志和外文“Kinder”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通过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是,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商品涉及范围较广,且不明确,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商品容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商品上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最终,该商标仅在“巧克力”商品上复审成功,并予注册。


小结:

三维标志商标和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都要接受禁用条款、显著特征和相同、近似审查,此外,三维标志商标还要接受功能性审查,而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是立体商标获准注册的关键。


关于三维标志商标的功能性审查,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该商品包装的形状既不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立体形状,也不是为了满足某种技术效果的商品形状,而且即使被其他包装形状所替代,也并不会显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和“巧克力”等的实质性价值。所以,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满足申请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


关于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三维标志商标通过使用是否足以使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对指定使用商品逐一判定。本案中,申请注册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限定在实际使用的商品上,即本案申请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予以保护。(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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