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3723943号商标系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九江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2005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
(第3723943号商标)
2020年9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九江茶叶协会投诉,称某生物制药公司销售的牙膏、牙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商标相同近似的 “”“”等标识,误导公众,损害九江茶叶协会利益,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禁止其使用。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查明:某生物制药公司委托案外二公司生产涉案牙膏、牙粉,包装材料由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并由其负责成品的销售。涉案牙膏、牙粉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上突出使用“庐山云雾茶”字样,在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少量线下销售。通过调取平台数据,涉案牙膏和牙粉销售金额约26.5万元。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牙膏、牙粉分别为茶萃牙膏、茶萃牙粉,虽然茶萃牙膏、茶萃牙粉与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茶叶作为茶萃牙膏、茶萃牙粉的重要原料,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关联性较强,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案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2021年5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第30类茶商品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8月19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牙膏、牙粉商品上使用“庐山云雾茶”商标,对库存的侵权商品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
小结:本案是一起运用驰名商标制度保护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件。地理标志拥有特定的质量、信誉,尤其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通常具有较高的消费吸引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容易成为被侵犯对象。同时,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因其商品的特殊性,只能在特定商品上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在打击与其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的上、下游等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其相同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方面,驰名商标制度无疑是重拳利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