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云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测公司”)诉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内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云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云测公司系第22003587号“云测”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等服务上。
云测公司认为:达内公司在其推广链接标题及描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云平台测试”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达内公司将“云测”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云测”系云测试行业约定俗成指代“云测试”服务的简称;且达内公司在涉案推广链接标题及描述中使用的系“云平台测试”字样,并未单独使用“云测”,当前证据不能证明达内公司的该行为存在恶意,相反,达内公司该项行为应仅系为说明或描述其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够成商标侵权。
其次,达内公司未添加“云测”为关键词,而系添加“云测试”作为其关键词;加之该项被诉行为系后台行为,并非标识性使用行为,相关公众不可能因此发生混淆;再者,虽因达内公司添加“云测试”作为涉案网站的推广关键词,从而导致当输入“云测”时出现涉案推广链接,但前文已述“云测”系云测试服务行业约定俗成的简称,因此,相关公众使用“云测”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搜索时,并不一定是试图通过涉案商标定位云测公司及其服务。达内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后,因达内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故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由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案件来源: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