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侵权,“东道DONGDAO”获驰名商标保护

2021-11-26 驰名商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东道品牌联盟公司”)、被上诉人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魏老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道品牌联盟公司赔偿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魏老香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审法院认为,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名下的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且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与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所从事的服务差距较大,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以“东道联盟”“东道视频”“走进东道”等方式单独或突出使用“东道”标志(以下简称“被控标志”),不至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亦未损害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证明其“东道DONGDAO”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道DONGDAO”商标在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程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虽然“东道DONGDAO”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等服务,与被控标志实际使用的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但由于餐饮服务固有的大众性易导致餐饮品牌被更多社会公众所熟悉。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使用被控标志弱化了相关公众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与“东道DONGDAO”商标的已有联系的认知,损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东道DONGDAO”驰名商标的侵害。


且经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多年持续使用其“东道”企业字号及相关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东道品牌联盟公司突出使用“东道”二字,侵害了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此,二审法院认定东道品牌联盟公司、魏老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作出前述判决。(案件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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