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假冒“3M”和“大胜”品牌口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20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毛某、伏某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进行牟利,由被告人赵某、毛某联系被告人金某、胡某分别负责生产,由被告人伏某负责寻找销售渠道。后被告人赵某、毛某提供白板口罩、生产机器、包材等,被告人金某、陆某印刷、包装假冒“大胜”品牌口罩,被告人胡某印刷、包装假冒“3M”品牌口罩,被告人顾某负责印刷车间管理。2020年9月,被告人赵某、毛某经被告人伏某介绍,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意图将100万只假冒“大胜”口罩以450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毛某、伏某,从被告人赵某控制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大胜”口罩1,235,200只,非法经营数额为550余万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顾某,从被告人胡某控制的印刷厂内查获假冒“3M”口罩321,000只,非法经营数额为590余万元。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金某、陆某。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毛某、金某、胡某、伏某、陆某、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法院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毛某、金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综合考量毛某、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所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毛某、金某等七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来源:上海三中院,本文内容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