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又不能提供货源,承担生产者责任

2021-12-07 商标侵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与被告广州兰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丽公司”)、时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并连带赔偿原告15万元。


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是第10854528号、第G914687号、第G1013915号、第G90295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子)”等。


商标侵权又不能提供货源,承担生产者责任1

商标侵权又不能提供货源,承担生产者责任2 

商标侵权又不能提供货源,承担生产者责任3 

商标侵权又不能提供货源,承担生产者责任4 

10854528

G914687

G1013915

G902955


被告兰丽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时瑜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兰丽公司在1688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广州兰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在未经克里斯提•鲁布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标识。而时瑜亦未经许可,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标识,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行为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持续侵权时间较长。


因认为兰丽公司、时瑜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克里斯提•鲁布托将二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鞋子”;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及签购单、购物小票、保修卡等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对比,两者基本一致,视觉整体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系侵犯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其次,涉案侵权商品分别由兰丽公司经营的1688店铺,时瑜的微信号销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兰丽公司、时瑜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同时,兰丽公司与时瑜共同销售侵权商品,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且兰丽公司经营涉案店铺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涉案商品详情中亦介绍“鞋子可以定做,所有款式都可以制作”的内容,结合时瑜在其微信号中“我们是工厂”“明天开始做”的陈述,亦可以认定涉案侵权商品由兰丽公司、时瑜共同生产。


故法院认定兰丽公司与时瑜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前述判决。(案件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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