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中国黄金”,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8万元

2021-09-15 商标侵权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中国黄金”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万元。


原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排他许可原告使用“中国黄金商标”“中国黄金商标”商标,并授权原告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 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老””是被告A商行经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有效期为2年。在此期间,被告将“商标组合使用”“中国黄金商标” “注册商标“老””标识用于门头、店铺装潢,并使用于包装盒、包装袋、标签、质保单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其次,被告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门头、店铺装潢、包装盒、包装袋、标签、质保单中,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最后,图文标识中一般具有显著性内容的是文字,能够直接让公众识别和知晓服务的来源和内容。涉案商标由中文“中国黄金”与英文“CHINA GOLD”及图形组成,且经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包含“中国黄金”字样,且突出显示,系其标识主要识别部分,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单独使用其商标,而是将“注册商标“老””与“中国黄金”等文字组合成新的标识,并用于商业经营。涉案标识与“中国黄金”权利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告行为背离了“划清商业标识之间边界”的商标权保护政策,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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