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旗舰店”销售“假化妆品”,相关人员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等被公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冯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罪一案。


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靳某是某化妆品品牌的代理经销商,经品牌方授权,在网购平台开设该品牌旗舰店,并销售相关产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在未获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曹某负责管理生产的两家代工厂生产假冒的烟酰胺精华液。同时,靳某委托一家防伪科技公司生产假冒防伪标签,伙同曹某等人采购玻璃瓶,委托另外两家公司生产假冒精华液包材,并将上述物品运至上述代工厂,用于灌装、包装。


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两家代工厂生产并向靳某销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8万余瓶,每瓶出厂价为 1.585元 或 1.95元,累计销售额约682万余元。为扩大产量,其中一家代工厂还委托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公司生产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万余瓶,每瓶出厂价1.25元,累计销售额约45万余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9年,被告人靳某将上述假冒涉案商品通过线上旗舰店、线下渠道进行销售,价格从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销售总量200余万瓶,累计销售额达2520余万元。


2020年,被告人李某、曹某、冯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假冒某品牌烟酰胺精华液一事,但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该品牌精华液有关的销售订单、出货单、会计凭证等证据,同时组织公司相关生产、财务人员开会,要求相关人员销毁上述证据,并统一口径,不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阻挠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公诉机关提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


本次开庭历时五小时。庭审过程中,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充分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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