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韵品阁茶叶店(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韵品阁茶叶店”)在拼多多开设了名为“韵品阁茶叶”的店铺,并在店铺销售名称分别为“2019新茶叶龙井茶叶500g正宗西湖龙井茶雨前绿茶新茶清香型龙井”(拼单价99元,已售6,370件)、“正宗西湖龙井新茶龙井茶正宗西湖龙井茶叶雨前绿茶新茶龙井茶”(拼单价33元,已售26件)、“2019新茶叶龙井茶西湖龙井春茶茶叶绿茶雨前龙井茶茶农直销500g”(拼单价55元,已售623件)的三款茶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韵品阁茶叶店侵犯了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韵品阁茶叶店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韵品阁茶叶店认为因存在刷单情况,拼多多平台显示的被诉商品销售数量与实际销量不符,故一审法院判赔16万元缺乏依据,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韵品阁茶叶店的刷单行为虽然使其实际侵权获利相对减少,但是该行为依然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使得权利人商品的市场营销、商品商誉、市场份额受到不利影响和冲击,因此,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基于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韵品阁茶叶店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6万元,尚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亦未超出合理范围,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由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